10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就《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推动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全文如下↓
为推动新型演出场所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激发消费潜力,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幸福感,我们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推动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1.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推动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各类“演艺新空间”、LiveHouse等新型演出场所蒸蒸日上,沉浸式演出形式受到广泛欢迎,在创新文旅消费场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为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场定位。新型演出场所是指以演出为主营业务,利用剧院等传统演出场所之外的各类空间打造的沉浸式演出场所,是演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文化和旅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的发挥新型演出场所在盘活场所资源、扩大服务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做好消防检查和场所备案。新型演出场所应当符合《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见附件),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办理消防批准文件,并对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备案。
(三)优化审批程序。各地文化和旅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优化审批服务,在审批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演出时,对演出场次不做限制,对已经文化和旅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演出内容,不再重复审批。
(四)加大扶持力度。各地文化和旅政部门要摸清新型演出场所底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帮助各类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演出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在帮助解决困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时,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为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促进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运营新型演出场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商业综合体、公园、旅游景区等拓展新型演出场景。支持各地积极整合资源,推动新型演出场所门票联动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各类消费场景,延长演出消费链条。
(六)推动创新发展。支持新型演出场所加强创新,促进演出与科技融合,探索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打造更多优质剧目。支持各地打造新型演出场所集聚区,吸引优质人才,共享创排资源,形成品牌效应,不断的提高市场竞争力。
(七)筑牢意识形态防线。各地文化和旅政部门要加强演出内容审核把关,压实演出企业主体责任。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从始至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相统一,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演出内容自审,坚决内容违法违规的演出活动。
(八)守牢消防安全底线。各地文化和旅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新型演出场所的联合检查。新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制度, 能结合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消防器材配备,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舞台设备巡查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九)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新型演出场所有关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开展服务评价,带领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发展。
为规范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新型演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要求。
(一)新型演出场所不可以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需设置在地下一层的,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新型演出场所不可以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三)新型演出场所与建筑别的部分应当采用实体墙严密封堵、分隔到顶,所开设的门、窗应为乙级(含)以上防火门、窗。
(四)新型演出场所内的电气设备间、道具仓库、灯光控制室、音响设备间等区域应当采用实体墙或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所开设的门、窗应为乙级(含)以上防火门、窗。
(五)新型演出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低于其所在建筑及场所相应的设置标准。
(六)新型演出场所应当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满足照明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的安全出口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建筑面积大于50㎡以上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该少于2个,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七)新型演出场所灭火器配置,应当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的要求。
(八)新型演出场所设置在文物建筑内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的相关要求。
(九)新型演出场所应当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各部门及岗位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演出过程中发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引导现场人员有序疏散,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1.定期检查灯具、线路及配电设备,演出中实时监控灯光设备正常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切断,发生火情时应当立即点亮正常照明。
2.定期检查音响设备、线路及配电设备,演出中发生火情应当立即发布疏散指令。
3.定期检查舞台升降台、吊杆、防火幕等机械设备的运作时的状态,演出中应当实时关注舞台灯具、布景等高温区域,发现冒烟、异味等应当立即停机检查。
4.按时进行检查售票系统、检票闸机等设备的电气线路,演出中发生火情应当立即开放闸机及各安全出口。
5.演出期间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检查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设备,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演出结束后,应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清除遗留火种,切断非必要电源。
(十一)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新型演出场所,在订立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新型演出场所与其他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二)场所调整剧目涉及布景变更时,演出经营者的负责人为现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舞美服务商应当指派安全员现场监护。
(十三)新型演出场所室内顶棚装饰、装修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别的部位应当采用难燃材料,装修及布景不应影响场所的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十四)新型演出场所屋面板下部(或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包括各种各样的管道的隔热、保温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十五)新型演出场所内因剧情需要设置的布景应当采用难燃材料,舞台台板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幕布、窗帘等垂直设置的装饰物应当采用阻燃装饰织物(具有阻燃织物标识),燃烧性能不能低于B1级。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浸渍阻燃剂、喷涂防火涂料等方式来进行阻燃处理。
(十六)新型演出场所演出需要或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临时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应当避免大量采用吊顶彩灯、塑料绿植、可燃挂件等易燃可燃材料和装饰物,且应当远离用电设备,活动后及时拆除。
(十七)新型演出场所内不得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氢气球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彩带喷雾发泡剂等应当专人专柜保管,不得超量存放。
(十八)新型演出场所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装饰装修、布景改造和动火作业。确需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内部动火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火备案。动火作业前,应当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动火人员应当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严格做到“六必须”。
(十九)新型演出场所进行可能会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涂装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 6514-2023)的要求,做好防静电和通风措施,不得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二十)新型演出场所应当加强对实施工程人员的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焚香、明火或使用电炉做饭、住宿等行为。每日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洗整理可燃垃圾。规范施工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二十一)演出不得使用明火和易燃特效。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二十二)设有厨房的新型演出场所,厨房内的炉灶、燃气设备等应当定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无泄漏、无故障。烹饪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保持厨房通风良好。厨房内应当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定期组织厨房工作人员进行灭火演练,使其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二十三)场所的灯光、音响、特效设备(如烟雾机、火焰模拟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电气安装规范,确保接地良好,线路不得明敷并与可燃物保持至少1m安全距离,避免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高温灯具需加装防护罩,并定期检测线路老化问题。
(二十四)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穿金属桥架、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进行敷设。线路穿越墙体、楼板等部位时,应当做好防火封堵。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应当分开敷设,避免相互干扰。临时电气线路应当由专业电工敷设,禁止使用延长线插座串联供电。大功率设备(单台设备功率大于4千瓦)需单独回路,并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二十五)电瓶车等蓄电池驱动设备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场所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十六)新型演出场所演出期间应当严控人数,不得超员。最大容纳观众人数应该依据所在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数量、宽度等安全疏散条件确定。在报送文化和旅政部门的相关备案材料中应当确定最大容纳观众人数。
(二十七)新型演出场所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场所内通道地面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观众席根据演出需要在确保疏散的情况下可灵活设置。
(二十八)新型演出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安全出口设置闸机时,应当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开启。
(二十九)新型演出场所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外窗设置栅栏、镜面反光材料和遮挡物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十)新型演出场所禁止遮挡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提示和安全疏散指示图。有条件的场所可以在明显部位设置用于一键直接启动本区域消防广播或火灾声光警报器的手动按钮。
(三十一)新型演出场所演出前应进行消防安全告知,告知观众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位置、疏散逃生路线和场所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注意事项。
(三十二)新型演出场所更换剧目前应当按照“一剧目,一预案”的原则,根据演出场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场所员工和演出团队开展演练。
(三十三)新型演出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知常见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和使用方法和火灾报警的程序和方法等,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新员工上岗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三十四)新型演出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结合本场所特点,熟知舞台演出过程中的用火、用电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人员疏散的路线和方法,以及如何在紧急状况下组织观众有序撤离。





